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保險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保險字第9號原告 蘇楊嫊霞 訴訟代理人 周瑞鎧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複代理人 張貴閔 律師被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陳建甫 兼送達代收人訴訟代理人 王智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蕭文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書記官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