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0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機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受刑人張明吉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字第3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明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明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10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6641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2年5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奕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健雄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