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50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50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508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楚濬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86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楚濬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柒萬參仟元之「天堂M」虛擬鑽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楚濬前因買賣網路遊戲「天堂M」之虛擬鑽石而結識 林敬峰 ,詎陳楚濬明知無資力再與林敬峰交易虛擬鑽石,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得利之犯意,在新北市林口區某處,接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天堂—楚濬」向林敬峰佯稱欲以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再向其購買如附表一所示數量之「天堂M」虛擬鑽石,復將先前與林敬峰交易匯款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拍照後,以電腦軟體小畫家將前開交易明細表圖片之交易時間、記帳日及匯入金額變更為附表二所示之交易時間、記帳日及金額等,用以表示陳楚濬已轉帳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予林敬峰之意,並將偽造之圖片檔案傳送予林敬峰而行使之,致林敬峰陷於錯誤,誤認陳楚濬已給付購買「天堂M」虛擬鑽石之對價,而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將如附表一所示數量之「天堂M」虛擬鑽石轉給陳楚濬指定之「 水凌軒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水凌兒)遊戲帳號,而以此方式詐得125,750顆「天堂M」虛擬鑽石之利益,足生損害於林敬峰。
二、證據:㈠被告陳楚濬於偵查中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見偵字第8641號卷第9頁反面至第10頁、本院卷第48、49頁)。
㈡證人即告訴人 陳敬峰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字第847號卷第9至13頁、偵字第8641號卷第9頁及其反面)。
㈢網路遊戲「天堂M」角色水凌軒遊戲使用紀錄、交易所販售
紀錄、告訴人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天堂—楚濬」對話紀錄、內容經變更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圖片翻拍照片(見偵字第847號卷第15、16頁、第29至36頁)
三、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
被告基於單一犯意,於密接時地,利用同一機會以偽造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圖片反覆詐騙告訴人,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論以接續犯包括一罪。又被告偽造上開準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論處。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漏未論及被告為取信告訴人,因而偽造如附表二所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圖片並傳送與告訴人此部分之犯行,惟此部分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論罪之犯行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酌,特此敘明。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手段取得財產利益,竟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方式詐得不法利益,實屬不該,兼衡被告生活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迄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暨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未扣案價值新臺幣73,000元之「天堂M」虛擬鑽石屬被告犯罪所得,且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被告偽造之上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圖片電磁紀錄,雖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然並未扣案,並無證據證明仍然存在,本院自毋庸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黃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玉寧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金額為新臺幣┌──┬──────┬─────────┬────┬─────────┬─────────┐│編號│施用詐術時間│佯稱欲購買「天堂M│佯稱欲購│變更後匯款交易日期│林敬峰匯入「天堂M││││」虛擬鑽石之數量│買之金額││」虛擬鑽石之時間│├──┼──────┼─────────┼────┼─────────┼─────────┤│1│民國107年5月│8,500顆虛擬鑽石│5,000元│107年5月22日│107年5月16日23時│││16日23時32分││││59分許│├──┼──────┼─────────┼────┼─────────┼─────────┤│2│107年5月22日│17,250顆虛擬鑽石│10,000元│107年5月22日│107年5月22日0時│││0時28分││││50分許│├──┼──────┼─────────┼────┼─────────┼─────────┤│3│107年5月16日│100,000顆虛擬鑽石│58,000元│107年5月22日│107年5月22日1時│││0時50分││││37分許│├──┴──────┼─────────┼────┼─────────┼─────────┤│總計│125,750顆虛擬鑽石│73,000元│││└─────────┴─────────┴────┴─────────┴─────────┘附表二:金額為新臺幣┌──┬─────────┬───────┬───────┐│編號│變更後匯款交易日期│變更後之記帳日│變更之交易金額│├──┼─────────┼───────┼───────┤│1│107年5月22日│107年5月19日│15,000元│├──┼─────────┼───────┼───────┤│2│107年5月22日│107年5月22日│30,000元│├──┼─────────┼───────┼───────┤│3│107年5月22日│107年5月22日│2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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