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140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務人方意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80,0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
8710號函第二點,就金融機構既有存款帳戶、既有貸款戶或既有信用卡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債務人為既有之信用卡客戶,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㈡相對人於111年10月12日透過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
聲請人於111年10月17日撥付新臺幣40萬元整給予相對人,貸款期間7年,貸款利率係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1.58%(月調)加7.79%計算之利息【現為9.37%】。相對人再於112年4月30日透過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12年5月2日設立新臺幣3萬元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貸款整給予相對人,貸款期間3年,貸款利率係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1.58%(月調)加9.47%計算之利息【現為11.05%】。上開借款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十六條、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九條)。相對人對前開借款繳款至112年12月16日止即未依約定還款,經聲請人屢次催索,相對人始終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之約定,聲請人行使加速條款,相對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款新臺幣380,008元及如上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2140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50011元方意涵自民國112年12月17日起至民國113年1月16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9.37自民國113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9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24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37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29997元方意涵自民國113年1月21日起至民國113年2月20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1.05自民國113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9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26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0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