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86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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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8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868號原告 林冬梅 被告 侯懿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2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案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黃志中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楊貽婷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