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51號原告 劉國釧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0,093,521元{計算式:【1187地號土地面積2078.19平方公尺×106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1100元÷12×2(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188地號土地面積42901.76平方公尺×106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1100元÷88452×11522(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190地號土地面積47815.36平方公尺×106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1100元÷49275×3340(原告應有部分比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880元。
二、依起訴狀所列被告為137.張「嬪」美、139.張「嬪」容,惟依所提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記載為張「嬇」美、張「嬇」容,究何者為對?若起訴狀有誤載,請更正並按被告人數附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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