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2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5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邱俊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俊錡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肆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邱俊錡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臺抗字第440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年度臺抗字第410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販賣第一級毒品(7罪)、販賣二級毒品(
8罪)、轉讓禁藥(4罪)、持有第一級毒品(1罪)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8及編號20所示之罪,乃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19所示之罪,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原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於民國109年9月18日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5頁),故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8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77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0年,有前開各該刑事裁定與刑事判決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33頁至第73頁),則本院定應執行刑時,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22年123月,惟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規定,不得逾30年),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編號18所定之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19之宣告刑及編號20之宣告刑總和即有期徒刑36年3月(計算式=20年+3月+16年,惟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規定,不得逾30年),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8、編號20所示販賣第
一、二級毒品或轉讓禁藥等罪,犯罪時間相近,犯罪手段與態樣,亦屬雷同,所侵害者,復同為國民健康之社會法益,依期待可能性及罪責相當原則,並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衡酌受刑人所犯其他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本於比例原則、責罰相當等原則,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免失之過苛。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簡源希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美珍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附表:受刑人邱俊錡定應執行┌────────┬──────────┬──────────┬──────────┐│編號│1│2│3│├────────┼──────────┼──────────┼──────────┤│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2月│有期徒刑15年2月│有期徒刑15年2月│├────────┼──────────┼──────────┼──────────┤│犯罪日期│107年3月6日│107年3月8日│107年3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2412、13076號││年度案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780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1月15日│├─┼──────┼────────────────────────────────┤│確│法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780號││決├──────┼────────────────────────────────┤││判決│107年12月1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68號││││││││││└────────┴────────────────────────────────┘┌────────┬──────────┬──────────┬──────────┐│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轉讓禁藥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2月│有期徒刑15年2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7年3月2日│107年3月14日│107年3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2412、13076號││年度案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780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1月15日│├─┼──────┼────────────────────────────────┤│確│法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780號││決├──────┼────────────────────────────────┤││判決│107年12月1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68號││││││││││└────────┴────────────────────────────────┘┌────────┬──────────┬──────────┬──────────┐│編號│7│8│9│├────────┼──────────┼──────────┼──────────┤│罪名│轉讓禁藥罪│轉讓禁藥罪│轉讓禁藥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7年3月23日│107年4月3日│107年4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2412、13076號││年度案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780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1月15日│├─┼──────┼────────────────────────────────┤│確│法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780號││決├──────┼────────────────────────────────┤││判決│107年12月1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68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68號(編號1至編號││││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2月)│└────────┴─────────────────────┴──────────┘┌────────┬──────────┬──────────┬──────────┐│編號│10│11│12│├────────┼──────────┼──────────┼──────────┤│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6年11月29日│106年9月2日│106年9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2172號││年度案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08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5月6日│├─┼──────┼────────────────────────────────┤│確│法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08號││決├──────┼────────────────────────────────┤││判決│108年5月2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1615號││││││││││└────────┴────────────────────────────────┘┌────────┬──────────┬──────────┬──────────┐│編號│13│14│15│├────────┼──────────┼──────────┼──────────┤│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6年9月28日│106年9月6日│106年9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2172號││年度案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08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5月6日│├─┼──────┼────────────────────────────────┤│確│法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08號││決├──────┼────────────────────────────────┤││判決│108年5月2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1615號││││││││││└────────┴────────────────────────────────┘┌────────┬──────────┬──────────┬──────────┐│編號│16│17│18│├────────┼──────────┼──────────┼──────────┤│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6年10月24日│106年9月6日│106年10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2172號││年度案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08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5月6日│├─┼──────┼────────────────────────────────┤│確│法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08號││決├──────┼────────────────────────────────┤││判決│108年5月2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1615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1615號(編號10至││││編號1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編號1至││││編號1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編號│19│20││├────────┼──────────┼──────────┼──────────┤│罪名│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6年││├────────┼──────────┼──────────┼──────────┤│犯罪日期│107年11月17日│106年11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0839號│第694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沙簡字第523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136││││││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2月6日│109年7月30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8年度沙簡字第523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136││││││號│││決├──────┼──────────┼──────────┼──────────┤││判決│108年12月24日│109年8月2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901號│第13416號(執畢日160│││││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