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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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9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宏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14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宏誠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及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受刑人張宏誠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請求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意願回覆表1紙附卷足憑。
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為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羅紫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書記官曹瓊文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1月27日│106年5月19日│106年4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6年度偵│雲林地檢106年度偵│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3256號、第6809│字第3256號、第6809│字第3256號、第6809│││號│號│號│├─┬──────┼─────────┼─────────┼─────────┤│最│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74│107年度易字第174│107年度易字第174││實││號等│號等│號等││審├──────┼─────────┼─────────┼─────────┤││判決日期│107年6月27日│107年6月27日│107年6月27日│├─┼──────┼─────────┼─────────┼─────────┤││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74│107年度易字第174│107年度易字第174││判││號、第213號│號、第213號│號、第21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7月27日│107年7月27日│107年7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7年執字│雲林地檢107年執字│雲林地檢107年執字│││2430號、1-3曾定刑│2430號、1-3曾定刑1│2430號、1-3曾定刑│││1年5月;1-8定刑│年5月;1-8定刑3│1年5月;1-8定刑│││3年6月│年6月│3年6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7年1月28日│107年1月18日│107年5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7年度偵│雲林地檢107年度偵│雲林地檢107年度偵││年度案號│緝字第287號│字第7538號、第7618│字第7538號、第7618││││號│號│├─┬──────┼─────────┼─────────┼─────────┤│最│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104│107年度易字第1153│107年度易字第1153││實││號│號、108年度易字第│號、108年度易字第│││││36號│36號││審├──────┼─────────┼─────────┼─────────┤││判決日期│107年12月27日│108年1月31日│108年1月31日│├─┼──────┼─────────┼─────────┼─────────┤││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104│107年度易字第1153│107年度易字第1153││判││號│號、108年度易字第│號、108年度易字第│││││36號│3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月28日│108年2月25日│108年2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8年執字│雲林地檢108年執字│雲林地檢108年執字│││576號、1-8定刑3│929號、5-6曾定刑│929號、5-6曾定刑│││年6月│1年;1-8定刑3年│1年;1-8定刑3年││││6月│6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11月13日│107年6月27日│106年11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年度案號│緝字第428號、第│緝字第428號、第42│緝字第430號│││429號│9號││├─┬──────┼─────────┼─────────┼─────────┤│最│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易字第131│108年度易字第131│108年度朴簡字第18││實││號│號│7號││審├──────┼─────────┼─────────┼─────────┤││判決日期│108年3月6日│108年3月6日│108年5月22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易字第131│108年度易字第131│108年度朴簡字第18││判││號│號│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3月29日│108年3月29日│108年6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8年執字│嘉義地檢108年執字│嘉義地檢108年度執│││1474號、7-8曾定刑│1474號、7-8曾定刑│字第2652號│││1年;1-8定刑3年│1年;1-8定刑3年││││6月│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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