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225號聲明異議人甲○○原名 劉光源 即受刑人
號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96年度執丙字第5654號之1)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執丙字第5654號之1執行指揮書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因犯強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刑確定,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96年執減更丙字第43號指揮書執行在案,上開指揮書內即已包含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判處有期徒刑8月之徒刑,惟聲明異議人又於96年8月17日接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執丙字第5654號之1執行指揮書執行上開有期徒刑8月,然該8月徒刑已經96年聲減字第280號裁定合併執行,故上開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係重覆執行,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甲○○於95年間因犯強盜、搶奪、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5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7年6月、7年4月、5年
4月、5年、6月、9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確定,同年間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嗣上開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80號裁定減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再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96年度執減更丙字第43號執行減刑指揮書指揮執行在案,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聲明異議人所犯上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8月部分(本院96年度訴字第441號判決)又據以核發96年執丙字第5654號之1執行指揮書執行等情,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聲明異議人所提出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執減更丙字第43號執行減刑指揮書、96年度聲減字第280號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執丙字第5654號之1執行指揮書等件附卷可稽,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前揭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已指揮執行之有期徒刑8月部分重覆核發96年執丙字第5654號之1執行指揮書據以執行,自有未洽,聲明異議人甲○○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核發指揮書係重覆執行不當為由聲明異議,為有理由,上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執丙字第5654號之1執行指揮書之執行命令,應予撤銷。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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