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交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0號原告乙○○
甲○○○被告丙○○上列被告丙○○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王瑜玲法官李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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