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小調字第4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大同綜合訊電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 人
  甲○○
相對 人
  帝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丁○○
相對人
  丙○○○ 住高雄市○○區○
當事人間96年度嘉小調字第452號給付貨款等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1月15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盧怡秀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池冠儒
  調解委員  黃征雄張淵源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大同綜合訊電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分公司
  相 對 人 帝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代理人
  願與聲請人調
聲請人代理人
   若調解成立請求退還已繳裁判費。
法  官
   准為退還。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等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玖萬貳仟肆佰元
  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五月十九日起至九十七年一月十
  五日止之利息陸仟元,合計為玖萬捌仟肆佰元。
二、給付方法:自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九十七年七月二十
  五日止按月於每月二十五日,各給付壹萬陸仟肆佰元,如一
  期不為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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