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54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96年1月30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3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6年4月30日,利息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2件為證。
三、惟經本院審核聲清人所附之證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登記謄本上所記載之清償日期均為97年1月30日,與聲請人所陳述清償日為96年4月30日並不相符。
因抵押權人之債權並未屆至清償期,依民法第873條第1項,聲請人之聲請並非適法,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蔡義仁┌────────────────────────────────────┐│附表:96年度拍字第154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1302│田│0│00│3148│2分之1│├──┼───┼────┼───┼──┼─┼──┼──┼────┼────┤│002│台南市○○○區○○○段│1303│田│0│00│2568│24分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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