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除字第2386號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前經聲請鈞院以95年催字第3834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股票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本院95年催字第3834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3個月,而依聲請人提出之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報紙,其登載公示催告之公告日期為95年12月23日,業據本院調閱本院95年度催字第3834號卷查閱卷內所附之民眾日報屬實,是至96年
3月23日屆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本應於96年6月23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但聲請人遲至96年8月30日方聲請為除權判決,早已逾3個月之法定期間,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書記官王文心┌────────────────────────────────┐│附表:96年度除字第2386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統一證券投資信│統一證券投資│Z00000000000-0│1│5000│││託股份有限公司│信託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