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166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陳彥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93,956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為9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4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為9期。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5,152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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