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14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穠光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昱誌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黃昱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昱誌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6日裁定命其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聲請人已於同年月19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