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3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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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23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木川 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懷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寶聆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另有使用債權人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服務平台,向第三人借款48,300元,故債權人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得請求該借款契約所生懲罰性違約金之債權釋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