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85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履行契約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62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僅得對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抗告。
書記官魏淑美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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