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69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郭秀琪 債務人 徐賜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3,912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300元,延滯第二個當月計付400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