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383號債權人 葉錦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卉婕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新台幣420萬元之依據為何?(依台端提出之匯款金額共計570,000元,存款單金額共計:685,985元,合計:1,255,985元)
二、債務人陳卉婕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