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357號債權人公園第一樓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郭瓊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夏揮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報備證明、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及管理費收取依據之住戶規約。
二、請陳明對債務人積欠管理費之證明文件(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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