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家聲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聲字第42號聲請人 林清漢 律師相對人 陳聯寧
陳姵璇 陳聯華 陳聯逸 陳徐碧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2年度繼字第696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陳進操 之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前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以92年度繼字第696號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為明瞭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拋棄繼承情形,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一節,業據其提出民事裁定為證,其自係有利害關係之人。又經本院調閱前揭拋棄繼承卷宗,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婉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書記官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