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49號原告 陳廣文 被告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正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6,28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書記官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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