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家救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家救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救字第19號聲請人 黃玉君 代理人 鄭仁壽 律師相對人 葉朝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以為釋明,且其所提起之訴訟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書記官李季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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