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33號原告 鄧龍賢
鄧鳳賢 鄧玉蘭 鄧月蘭 被告 李鳳足
李鳳雲 李鳳枝
李全妹劉乾妹 吳靖惠 吳慧雯 吳慧美 吳慧貞 胡勤英
胡榕恩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萬3,333元【計算式:1172㎡×2500元/㎡×2/12+114㎡×2500元/㎡×38/114=583
333.3,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書記官劉毓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