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3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35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林餘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捌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餘慶前就讀開明工商邀同案外人 林哲文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2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5885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3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林餘慶自100年9月18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50860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35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餘慶│自民國100年0│至民國100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50860││8月18日起│0月25日止│八三│││元│├──────┼──────┼───────┤││││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0月26日起││八三│└──┴───┴─────┴──────┴──────┴───────┘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餘慶│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逾期在六個│││50860││9月19日起││月以內者依上開│││元││││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