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62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慶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3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慶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張慶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幸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書記官葉正昭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1年3月18日16時許│101年4月4日23時│├────────┼──────────┼──────────┤│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1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1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803號│字第3119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簡字第3939號│101年度簡字第392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09.04│101.09.24│├───┼────┼──────────┼──────────┤││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簡字第3939號│101年度簡字第3929號││判決├────┼──────────┼──────────┤││判決│101.10.02│101.10.16│││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2963號│第1393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