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9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967號聲請人 陳勝耀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所持有之附表所示支票不慎於民國
101年7月6日遺失,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4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1年8月2日之台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4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1年8月2日刊登該裁定於台灣新生報,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書記官劉企萍┌──────────────────────────────────────────────────┐│附表:101年度除字第96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如賀地板有限│第一商業銀│000000000│44,400元│101年7月31日│0000000││││公司周光│行高雄分行││││││├──┼──────┼─────┼──────┼────────┼───────┼──────┼───┤│002│信諭工程企業│華南商業銀│000000000│23,000元│101年9月20日│0000000││││有限公司張│行五甲分行││││││││文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