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8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峻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峻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峻溢因重利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洪峻溢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廖春慧附表:
┌──────┬───────────┬────────┬────────┐│罪名│重利│重利│重利│├──────┼───────────┼────────┼────────┤│宣告刑│⒈拘役59日│⒈拘役40日│⒈拘役50日│││⒉拘役59日│⒉拘役30日│⒉拘役50日│││⒊拘役59日││⒊拘役50日│││⒋拘役59日││⒋拘役50日│││⒌拘役40日││⒌拘役50日│││⒍拘役30日││⒍拘役50日│││⒎拘役30日│││││⒏拘役30日│││││⒐拘役20日│││││⒑拘役20日│││││⒒拘役50日│││││⒓拘役50日│││├──────┼───────────┼────────┼────────┤│犯罪日期│⒈98年10月21日│⒈98年12月9日│⒈98年10月間某日│││⒉98年11月23日│⒉98年11月中旬│⒉98年10月間某日│││⒊98年10、11月間某日││⒊98年10月間某日│││⒋98年10月間某日││⒋98年10月間某日│││⒌98年11月底某日││⒌98年11月間某日│││⒍98年11月間某日││⒍98年12月26日│││⒎98年11月間某日│││││⒏98年11月間某日│││││⒐98年11月14日│││││⒑98年11月間某日│││││⒒98年11月初某日│││││⒓98年11月初某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3500│彰化地檢99年度撤│彰化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4829、5153、5434、63│緩偵字第173、│7217號│││08、6574號(聲請書漏載│175號(聲請書漏││││案號99年度偵字3500、48│載案號99年度撤緩││││29、5153、5434、6308│偵字第175號)││││號)│││├───┬──┼───────────┼────────┼────────┤││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易字第763號│100年度簡字第│100年度簡字第17│││││131號│08號││事實審├──┼───────────┼────────┼────────┤││判決│99年9月20日│100年3月21日│100年11月28日(│││日期│││起訴書誤載為100││││││年4月29日)│├───┼──┼───────────┼────────┼────────┤││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字第763號│100年度簡字第│100年度簡字第17││判決│││131號│08號││├──┼───────────┼────────┼────────┤││確定│99年10月26日│100年4月12日│100年12月20日│││日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