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2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岑友良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6年3月22日上午11時30分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鈺仁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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