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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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5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坤發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執字第47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坤發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坤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許坤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盧伯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致群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5年1月17日│105年4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5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342號│字第1005號│├───┬────┼──────────┼──────────┤││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易字第331號│105年度港簡字第171││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5年5月30日│105年12月16日│├───┼────┼──────────┼──────────┤││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易字第331號│105年度港簡字第171││判決│││號││├────┼──────────┼──────────┤││判決│105年5月30日│106年1月9日│││確定日期│││├───┴────┼──────────┼──────────┤│備註│雲林地檢105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893號(已執畢)│第46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