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選字第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選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選字第6號原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鍾佩宇訴訟代理人曾智暐檢察事務官
李念祖檢察事務官被告張字豪訴訟代理人黃心慈律師
李衣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準備程序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再行準備程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陳怡先
法官李育任法官劉佳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書記官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