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重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原告 潘芯榆
蔡東訓 莉格亞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宛均 律師被告 徐坤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22日下午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民事勞動法庭法官薛全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