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3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雅雯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雅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雅雯因詐欺案件,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受刑人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書記官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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