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3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七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黎明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黎明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債權債務尚在處理中迄今尚未查核完結,致無法於6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經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98年11月16日止完結清算。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書記官賴榮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