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家救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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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家救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救字第122號聲請人乙○○
樓(送達代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乙○○以其與相對人甲○間請求離婚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等情。經查,聲請人名下無任何財產,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紙附卷足憑,堪認聲請人主張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一節屬實,又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宏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書記官葉正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