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小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壹仟伍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原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本件應另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書記官李一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