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百年度補字第五十五號原告 楊童純 上列原告與被告飛帆鞋業有限公司李瑞琴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書記官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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