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3號聲請人 吳秋結 相對人即失蹤人 何建國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失蹤人何建國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失蹤人何建國(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南投縣○○鄉○○村○○巷○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何建國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何建國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或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於失蹤滿3年後,或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又對失蹤人為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前條陳報期間,自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亦有明文。次按民法第8條規定所稱失蹤,係指失蹤人離去其最後住所或居所,而陷於生死不明之狀態。至「生死不明」並非絕對而係相對的狀態,僅須聲請人、利害關係人及法院不知其行蹤,即為失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簡抗字第184號裁判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同母異父之兄即相對人何建國(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南投縣○○鄉○○村○○巷0號)於76年6月20日失蹤,迄今已逾34年,音訊全無、生死不明,前經聲請人報案協尋,迄今仍無所獲,為此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失蹤人親屬
系統表、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等件為證。而相對人查無入出境、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投保資料,且無申辦電話使用,亦無刑案及在監在押紀錄,有本院職權查詢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被告前案紀錄表、電信資訊連結作業系統結果等件在卷為憑。復經本院函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派員訪查結果,相對人迄今尚未尋獲,且相對人住所之鄰長 張秀汝 、鄰居 吳連官 、曾子華等人,亦均稱知悉、認識相對人,但已逾
2、30年未曾見過相對人,相對人失蹤後即不知其居住何方等語,有該局110年3月18日投投警偵字第1100004641號函及該函檢附之查訪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名間分駐所陳報單、調查筆錄、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失蹤人口系統-個別查詢資料報表等附卷可佐。
㈡綜上事證,堪認相對人確已離去其住所且未與任何家人至親
聯絡,其陷於生死不明之狀態已逾7年,聲請人請求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自無不當,應予准許,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柯伊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書記官白淑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