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4年度湖簡字第112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94年度偵字第50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違反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裁定
,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
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台北市○○區○○○路○段○○號)提起上訴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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