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6860號
上 訴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甲○○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
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47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 官 匡 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錦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