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67號聲請人 林惠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更生方案應記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有特別情事者,得延長為八年。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現住台北縣三重市○○○路77之1號9樓,該處為聲請人向配偶胞姊租賃,每月租金10,000元。共同居住者包括聲請人、聲請人配偶、長子 呂明璋 (24歲,未婚)、次子 呂崧瑋 (22歲,未婚),合計四人。三子 呂庚燁 (21歲,未婚)現服役中,99年9月退伍,未與聲請人同住。
長子現從事水果送貨員工作,每月提供聲請人幾千元家用;次子待業中,尚有高中、四技就學貸款未繳納完畢;聲請人與配偶則從事家庭代工。
聲請人居住所變更情形:三重舊居-桃園市○○路○○○○巷○○號-三重市○○街租屋處所-台北縣蘆洲市○○街○○○巷○○號1樓租屋處所-台北縣三重市○○○路77之1號9樓租屋處所,分述如下:
1、聲請人89年曾住桃園市○○路○○○○巷○○號,居住五年許,其後自桃園遷移至台北縣三重市○○街租屋處所,桃園房地為聲請人89年購買,買賣價格700多萬,頭期款約給付170萬元,貸款530餘萬。頭期款來源係處分三重舊屋換購桃園新屋;嗣桃園新屋處分,復遷移至三重市○○街租屋處。桃園市○○路○○○○巷○○號曾開設工廠,其後買主 鄭勝躍 於96年5月以700多萬購買。聲請人處分該屋後,將抵押貸款全數清償,剩餘款項40至50萬用以償還民間債權人及親友。
2、債權銀行質疑聲請人95年12月即從事家庭代工,同一時間於桃園做生意,說法有無矛盾?聲請人稱「我確實在桃園做生意,因為一年作沒有幾個月,沒有兼職沒有錢賺,所以同時也做家庭代工。」。
3、97年6月10日之前曾於三重市○○街租屋。三重市○○街遷移至蘆洲長安街,係因蘆洲房租較低,蘆洲房租每月二萬元。台北縣蘆洲市○○街○○○巷○○號1樓現為家庭代工的地點,前曾租屋於該處,與屋主無親誼關係。半年前遷移至現住之台北縣三重市○○○路77之1號9樓租屋處所,因該處為配偶胞姊所有,房租每月僅須壹萬元。
有時手頭不便,未支付房租亦無妨。
聲請人前於本院陳報收入「財交,自96年1月1日至96年12月31日所得94,490元」,本院詢及財交意義,聲請人稱「我印象之前去蘆洲吉隆公司組合零件,一年收入94,490。」另據卷附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聲請人97年度給付總額為9,608,平均每月800.66元,財產清單有股票一筆(華隆股份有訊公司、270、K46Z00000000000);配偶 呂易書 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給付總額42,197,平均每月3,516.4元(96年時任職單位為仁欣實業有限公司)、97年度所得資料0元、財產清單有三陽HP-0263汽車壹台,聲請人稱「股票十幾年前買的,好像民國八十幾年買的。那個時候因為經濟還不錯,所以自己去買股票。270股賣掉可能幾百元。97年度我不知道誰幫我報稅9,608元。
我先生汽車是00年前買的。」本院詢問車主地址為何填寫台北縣三重市○○○路○○○號?聲請人稱「我先生買車的時候住在大同南路。三重市○○○路○○○號是我先生父親的房子。那個房子賣掉了。」又聲請人於73年至86年8月7日曾任職於鶴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離職原因係因00年生產、在家照顧小孩,之後欲覓職貼補家用,故尋得保母工作,87年1月2日至98年年初均持續投保於台北縣保母職業工會。聲請人稱因80年至90年配偶無工作收入,且配偶患有憂鬱症,工作不穩定,聲請人無法維持家庭生活,故向銀行貸款。據卷附聲請人98年7月16日陳報狀,聲請人與配偶收入每月各為20,000、15,000,合計35,000元,因仁欣公司係現金發放,僅得提出收入切結。聲請人稱「老闆拿錢給我們,沒有匯款紀錄,薪資先生跟我每月35,000左右。」另查聲請人除強制險外,無其他保險契約、解約價值。
原提出之更生方案:98年6月15日聲請人陳報之更生方案,每月收入15,000(與配偶每月家庭代工所得合計35,000,先生20,000元,配偶15,000元)。每月伙食4,500、房租每月5,000元(每月應為20,000,與配偶、長子、次子分擔,三子服役中,未負擔),其餘均由配偶負擔(水電瓦斯1,807、市內電話800、交通費1,500、家庭清潔用品等日常必需品1,000元、每月勞健保、家庭緊急醫療費用1,000元),故聲請人每月支出為9,500元。聲請人據此提出更生方案第1至12期,每月4,800;第13至96期,三子99年9月退伍後,每月6,000元。聲請人不足部分,配偶可支援。
修正更生方案:充分評估自身狀況後,修正為清償八年,每月13000元,另股票換價價值600元於更生方案履行第一期,依照債權比例償還所有債權人,清償金額1,248,600元,占債權總額2,611,478之47.812%。為確保更生方案履行無虞,另提出更生保證人即配偶呂易書(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以為擔保。每月20日(遇有假日則順延至上班日)匯款,匯款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本院民事庭97年度消債更字第2055號裁定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聲請人出具之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等在卷足憑,為盡最大能力清理債務,於本院98年9月18日債務人詢問時,既已(將更生方案定為8年,復願將股票變賣價值600元納入更生方案第一期依債權比例償還各債權人,態度誠懇,本院認聲請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更生方案首重債務人自動履行以獲寬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規定參照),冀盼債務人努力工作、重建社會經濟生活;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倘未依更生條件履行,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又聲請人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起一年內,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益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撤銷更生,並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再債務人聲請更生後,以損害債權為目的,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6條所列各款行為之一者,並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76條有、第147條規定參照)。是債務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本院認尚無限制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由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書記官李玉秀附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債務清理事件更生方案清償分配表││案號: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67號││聲請人林惠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無擔保及無│債權比例│無擔保及無│更生方案清償8年(共96期),每期13,000元│匯款帳號(或││優先權債權││優先權債權│,另股票變價價值600元,加入更生方案第一│繳款方式)││人││額合計2,61│期清償,清償金額1,248,600元。占債權總額│││││1,478元新│2,611,478之47.812%│││││台幣/元)│││││││更生保證人:即聲請人配偶呂易書(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每月20日(遇有假日則順延至上班日)匯款,││││││匯款費用由聲請人負擔││││├─────┼──────┬──────┬──────┤││││各債權人債│第1期(以還│第2-95期(以│第96期(以還│││││權額(新台│款金額13,600│還款金額│款金額13,000│││││幣/元)│乘以債權比例│13,000乘以債│扣除第1-95期││││││,遇有小數點│權比例,遇有│每期多付元即││││││均無條件進位│小數點,均無│13,000-0-000││││││至個位數字)│條件進位至個│=12,430為計│││││││位數字)│算金額,乘以││││││││債權比例,遇││││││││有小數點均無││││││││條件進位至個││││││││位數字)││├─────┼─────┼─────┼──────┼──────┼──────┼──────┤│兆豐商業銀│4.33%│113,041│589│563│539│認可更生方案││行股份有限││││││裁定確定後,││公司││││││由債權人通知││││││││聲請人│├─────┼─────┼─────┼──────┼──────┼──────┼──────┤│美商花旗商│0.82%│21,301│112│107│102│認可更生方案││業銀行股份││││││裁定確定後,││有限公司││││││由債權人通知││││││││聲請人│├─────┼─────┼─────┼──────┼──────┼──────┼──────┤│聯邦商業銀│1.16%│30,383│158│151│145│認可更生方案││行股份有限││││││裁定確定後,││公司││││││由債權人通知││││││││聲請人│├─────┼─────┼─────┼──────┼──────┼──────┼──────┤│陽信商業銀│3.69%│96,402│502│480│459│認可更生方案││行股份有限││││││裁定確定後,││公司││││││由債權人通知││││││││聲請人│├─────┼─────┼─────┼──────┼──────┼──────┼──────┤│萬泰商業銀│3.7%│96,592│504│481│460│認可更生方案││行股份有限││││││裁定確定後,││公司││││││由債權人通知││││││││聲請人│├─────┼─────┼─────┼──────┼──────┼──────┼──────┤│台新國際商│21.67%│565,779│2,948│2,818│2,694│認可更生方案││業銀行股份││││││裁定確定後,││有限公司││││││由債權人通知││││││││聲請人│├─────┼─────┼─────┼──────┼──────┼──────┼──────┤│華南商業銀│11.21%│292,863│1,525│1,458│1,394│認可更生方案││行股份有限││││││裁定確定後,││公司││││││由債權人通知││││││││聲請人│├─────┼─────┼─────┼──────┼──────┼──────┼──────┤│渣打國際商│25.59%│668,202│3,481│3,327│3,181│認可更生方案││業銀行股份││││││裁定確定後,││有限公司││││││由債權人通知││││││││聲請人│├─────┼─────┼─────┼──────┼──────┼──────┼──────┤│遠東國際商│1.77%│46,322│241│231│221│認可更生方案││業銀行股份││││││裁定確定後,││有限公司││││││由債權人通知││││││││聲請人│├─────┼─────┼─────┼──────┼──────┼──────┼──────┤│大眾商業銀│0.27%│7,007│37│36│34│認可更生方案││行股份有限││││││裁定確定後,││公司││││││由債權人通知││││││││聲請人│├─────┼─────┼─────┼──────┼──────┼──────┼──────┤│安泰商業銀│22.84%│596,485│3,107│2970│2840│認可更生方案││行股份有限││││││裁定確定後,││公司││││││由債權人通知││││││││聲請人│├─────┼─────┼─────┼──────┼──────┼──────┼──────┤│荷商荷蘭商│2.95%│77,101│402│384│367│認可更生方案││業銀行股份││││││裁定確定後,││有限公司││││││由債權人通知││││││││聲請人│├─────┼─────┼─────┼──────┼──────┼──────┼──────┤│合計│100%│2,611,478│13,606元(第│13,006元(第│12,436元││││││1期多付6元,│2-95期,每期│(多餘6元由││││││於第96期調整│多餘6元,合│聲請人負擔)││││││)│計多餘564元││││││││,於第96期間││││││││調整)││││││├──────┴──────┴──────┤│││││應付金額:1,248,600││││││實付金額:1,248,606││││││(多餘6元由聲請人負擔)││├─────┼─────┴─────┴────────────────────┴──────┤││一、各債權人債權比例悉依本院製作之債權表計算,第1-96期以還款金額乘以債權比例,│││遇有小數點均無條件進位至個位數字。│││二、聲請人應於每月20日按時匯款予各債權人(若遇有假日則順延至上班日),聲請人於│││繳款前,請務必與債權銀行再次確認匯款帳號與匯款方式,以免匯款錯誤。│││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