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87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債務人 陳宗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仟貳佰壹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3年12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8,216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書記官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