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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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0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中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法院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於民國106年2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60154501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㈠本案受刑人因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金重訴字
第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億元,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8號判決駁回上訴,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4032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再以100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0號判決撤銷改判為有期徒刑4年8月,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4290號判決駁回上訴,並於102年10月23日確定;②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98年度訴字第442號及99年度訴字第15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60萬元,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為2年,該判決於103年8月11日確定;③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12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該判決於103年9月23日確定,上開案件之有期徒刑部分並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13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6年10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
㈡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2月
24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54501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9年9月28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24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9年2月1日乙節,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2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6015450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
㈢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郁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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