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9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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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9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946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賴亞瑄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不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賴亞瑄(下稱異議人)所犯數罪,先後由法院處罪刑確定,部分宣告由臺灣高等法院以民國112年度聲字第119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6月(如附表一),部分宣告則由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36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2月(如附表二),然附表一編號⒈所示之罪,係於109年11月10日先行確定,並執行完畢,無合併定刑之必要,應以如附表一編號⒉至⒌所示之罪,與附表二所示之罪,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應予重新組合定刑,而附表一編號⒈所示之罪為單獨一罪,為避免前開2裁定接續執行可能存在責罰顯不相當之不必要之嚴苛,應擇前述較有利於異議人之基準來定刑,經異議人以前述情詞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法院更定執行刑,為檢察官否准,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依前開意旨另定執行刑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又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刑,目的乃在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則其對檢察官怠不聲請定刑之聲明異議,與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刑具有法律上之同一事由,自應類推適用該條第1項規定,由各該案件中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管轄,始符刑事訴訟法關於定刑管轄原則之體系解釋(最高法院112年度臺聲字第102號、112年度臺抗字第826、1875號裁定意旨參照)。查異議人雖主張所犯附表一、二所示數罪合於數罪併罰,指謫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所為桃檢秀丙112執更1946字第1129156040號函否准其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之執行指揮有所不當,惟上開各案犯罪事實中最後判決法院,均為臺灣高等法院,按上說明,本件管轄法院應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異議人遽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至刑事訴訟法第304條雖規定「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然上開規定僅針對「判決」而設,對於「裁定」則無類似或準用之明文規定,本院自無從逕以管轄錯誤為由裁定移送管轄法院,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宜伶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附表一: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192號刑事裁定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法院判決確定日期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6月民國108年7月28日新北地方法院109年11月10日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7月109年8月14日基隆地方法院110年10月19日⒊過失傷害有期徒刑3月109年5月20日基隆地方法院111年3月9日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年7月(共4罪)108年11月29日108年12月7日108年12月18日108年12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111年10月5日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年2月109年7月18日臺灣高等法院111年10月5日應執刑有期徒刑6年6月附表二: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365號刑事裁定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法院判決確定日期⒈妨害公務有期徒刑6月民國110年4月2日新北地方法院110年10月7日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109年12月8日新北地方法院111年5月31日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8月110年2月17日新北地方法院111年5月31日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8月110年4月2日新北地方法院111年5月31日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2月110年8月24日桃園地方法院111年8月24日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110年2月6日新北地方法院111年11月15日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2年8月110年5月28、29日臺灣高等法院112年7月6日⒏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110年5月22日臺灣高等法院112年7月6日應執刑有期徒刑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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