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34號原告 林威安
將帥餐飲店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王品舜 律師被告 童俊榮
胡華珍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庭暘 律師複代理人 鄭哲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炫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書記官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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