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99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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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9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9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即債務人 薛媺諼 即 盧虹妙 即 薛虹妙 高雄市○○區○○里○○○鄰○○路○○○巷○號七樓之2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臺幣肆拾貳萬壹仟玖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貳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②新臺幣叁萬零捌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