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4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4483號聲請人 蔡嘉欣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徐國華 、 徐德忠 、 邵逸夫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徐德忠(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號8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確認相對人邵逸夫之「身分證統一編號:L00000000」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本票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
三、確認相對人「邵逸夫」之實際住居所地址。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