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勞執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執字第46號聲請人 王永竣 相對人昱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八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關於第四期至第十三期合計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零陸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資遣費、薪資等爭議,於民國112年2月8日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萬9,418元(含111年12月及1月份工資3萬5,999元、預告工資1萬0,333元、資遣費9,986元、特休假未休3日工資3,100元),惟相對人僅給付1萬3,710元,其餘款項4萬5,706元則迄今仍未履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資遣費、薪資等爭議,前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於112年2月8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⒉資方應給付勞方積欠111年12月及1月份工資35,999元,預告工資10,333元,資遣費9,986元、特休假未休3日工資3,100元,總計5萬9,418元,勞方同意資方分13期給付,每期4,571元,第1期於112年3月20日前給付,每月20日給付後續期數,上述分期如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加計法定利息,並應於113年3月20日以前上述分期金額匯入勞方王永竣之薪資轉帳帳戶。」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信屬實。又相對人僅給付1萬3,710元,其餘款項4萬5,706元則迄今仍未給付,亦有聲請人之薪資轉帳帳戶交易明細附卷可參。從而,聲請人就其中4萬5,706元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書記官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