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4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48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吳阿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柒仟肆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捌萬伍仟叁佰玖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為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