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19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9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誌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8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誌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肆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除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
二、本案受刑人李誌緯(下稱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由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其中如附表編號2、4、10均為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至附表編號1、3、5至9、11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定之情形。茲檢察官因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上開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聲請書」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各1份(見本院卷第5至15頁)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刑,前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5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1月確定,又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4罪,業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140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得易科罰金)確定在案;復考量受刑人本案所犯其中與毒品有關之部分,計有施用第一級毒品2罪(附表編號1、3部分)、施用第二級毒品2罪(附表編號2、4部分),販賣第一級毒品2罪(附表編號5部分)、販賣第二級毒品6罪(附表編號6至9部分),另犯屬財產犯罪之竊盜4罪(附表編號10部分)及手段暴力之私行拘禁之1罪(附表編號11部分),並考量上開各最後事實審判決所載量刑斟酌事項,及單一之罪宣告刑最高為有期徒刑7年8月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劉敏芳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蕭怡綸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附表:受刑人李誌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07.04採尿前回溯│106.07.02│106.10.28│││96小時內│││├───────────┼───────────┼───────────┼───────────┤│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6年度毒偵字│南投地檢106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106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708號│第708號│第2626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彰化地院││後││││││事├─────────┼───────────┼───────────┼───────────┤│實│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409號│106年度審訴字第409號│107年度訴字第39號││審││││││├─────────┼───────────┼───────────┼───────────┤││判決日期│106.11.23│106.11.23│107.01.31│││││││├─┼─────────┼───────────┼───────────┼───────────┤│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決│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409號│106年度審訴字第409號│107年度訴字第39號││││││││├─────────┼───────────┼───────────┼───────────┤││判決確定日期│106.12.15│106.12.15│107.03.0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否│是│否││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7號、南投地檢108年度│18號、南投地檢108年度│1890號、南投地檢108年│││執更字第234號(編號1-9│執更字第234號(編號1-9│度執更字第234號(編號│││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1-9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年11月)│年11月)│刑10年11月)│└───────────┴───────────┴───────────┴───────────┘附表:受刑人李誌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2罪)││├───────────┼───────────┼───────────┼───────────┤│犯罪日期│106.10.28│①106.09.26│106.10.04││││②106年09月底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6年度毒偵字│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2626號│784號等│784號等│├─┬─────────┼───────────┼───────────┼───────────┤│最│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9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757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757號││審││││││├─────────┼───────────┼───────────┼───────────┤││判決日期│107.01.31│107.11.22│107.11.22│││││││├─┼─────────┼───────────┼───────────┼───────────┤│確│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決│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9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757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757號││││││││├─────────┼───────────┼───────────┼───────────┤││判決確定日期│107.03.06│107.12.11│107.12.1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是│否│否││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891號、南投地檢108年│37號、南投地檢108年度│37號、南投地檢108年度│││度執更字第234號(編號│執更字第234號(編號1-9│執更字第234號(編號1-9│││1-9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刑10年11月)│年11月)│年11月)│└───────────┴───────────┴───────────┴───────────┘附表:受刑人李誌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7月││││(3罪)││├───────────┼───────────┼───────────┼───────────┤│犯罪日期│106.10.04│①106.01.10│106.06.26││││②106.01.20│││││③106.01.31││├───────────┼───────────┼───────────┼───────────┤│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784號等│784號等│784號等│├─┬─────────┼───────────┼───────────┼───────────┤│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757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757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757號││審││││││├─────────┼───────────┼───────────┼───────────┤││判決日期│107.11.22│107.11.22│107.11.22│││││││├─┼─────────┼───────────┼───────────┼───────────┤│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決│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757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757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757號││││││││├─────────┼───────────┼───────────┼───────────┤││判決確定日期│107.12.11│107.12.11│107.12.1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否│否│否││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7號、南投地檢108年度│37號、南投地檢108年度│37號、南投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234號(編號1-9│執更字第234號(編號1-9│執更字第234號(編號1-9│││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11月)│年11月)│年11月)│└───────────┴───────────┴───────────┴───────────┘附表:受刑人李誌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11│(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私行拘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2月││││(4罪)│││├───────────┼───────────┼───────────┼───────────┤│犯罪日期│①106.08.13│106.07.18至││││②106.10.17│106.07.19││││③106.10.18│││││④106.10.20│││├───────────┼───────────┼───────────┼───────────┤│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107年度偵緝字││││11988號等│第16號等││├─┬─────────┼───────────┼───────────┼───────────┤│最│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400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21號│││審││││││├─────────┼───────────┼───────────┼───────────┤││判決日期│108.03.15│109.04.30││││││││├─┼─────────┼───────────┼───────────┼───────────┤│確│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決│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400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21號│││││││││├─────────┼───────────┼───────────┼───────────┤││判決確定日期│108.04.16│109.06.0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是│否│││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997號(臺中地檢108年│1396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1754號)│度執助字第1384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